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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3-31 16:27:56
 
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普府通〔2017〕2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 月1 日至次年4 月15 日。在四级以上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 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特别防火期间,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进行炼山、烧荒、烧灰积肥、上坟烧香烛或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蜂熏蛇、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各乡镇场街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管理、预防和扑救责任;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人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2222148)。各地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扑火队伍进行扑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