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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林青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6-28 16:39:21
林青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林青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林青村《村规民约》。
一、治安安全
为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结合实际,制定:
   第一条 凡偷盗他人财物的,一经查出(依法受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外),赃物退还失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罚款处理。
   第二条 家禽、家畜进入他人设施及经营场地,损坏他人财物的,由禽畜饲养人与被损害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由村治调会解决,同时给予饲养人相应经济处理。
   第三条 村民未经村委会研究解决,私自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或者不按本村总体规划要求建造房屋的,由村委会责令拆除整解,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理。拒不拆除和整改的,报请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家庭设赌或聚众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理。
   第五条 严禁违背政策造坟作墓,不准在承包地或者自留地上取土烧制砖瓦,或私自筑造建筑设施,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罚款。
   第六条 违背政府殡改政策,偷埋土葬尸体或骨灰二重葬,除强制执行落实尸体火化外,由此造成经济费用概由事主负责,同时按上级规定给予经济处理。属骨灰自行保管而接受定期检查时不明去向,无法说明原因的,按二重葬行为给予经济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老坟新做,除责成恢复原状外,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村委会连同上级部门强制落实,由此造成经济开支由事主负责。
   第七条 凡计划生育对象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拒不执行或违背计生政策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凡举报一切违法违规线索者,一经查实,村委会应给予合理奖励。
二、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三、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四、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五、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