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核定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
2)参保人符合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的;
3)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出国定居)。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2.《印发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点。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 1: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
设立依据 |
《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 |
《印发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第五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2: 参保人符合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
设立依据 |
《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已办理职保退休手续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3: 户口迁出本市(含出境出国定居)的参保人:
设立依据 |
《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 |
《印发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第五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参保人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出国定居。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二、享受城乡居民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人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死亡证明 |
需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等部门出具。 |
1 |
1 |
纸质 |
参保人本人的邮储银行存折 |
需本市邮储银行。 |
1 |
1 |
纸质 |
火化证 |
在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下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继承人的邮储银行存折 |
在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邮储银行存折下提供。 |
1 |
1 |
纸质 |
继承人的继承文件 |
具备法律效力 在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邮储银行存折下提供。 |
1 |
1 |
纸质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个人参保)》 |
无。 |
2 |
0 |
纸质 |
表2 三、户口迁出本市(含出境出国定居)的参保人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个人参保)》 |
无。 |
2 |
0 |
纸质 |
参保人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护照 |
无。 |
1 |
1 |
纸质 |
参保人本人邮储银行存折 |
需本市邮储银行。 |
1 |
1 |
纸质 |
定居国签证(赴港澳台单程证) |
无。 |
1 |
1 |
纸质 |
注销户籍证明 |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
1 |
1 |
纸质 |
表3 一、参保人符合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个人参保)》 |
无。 |
2 |
0 |
纸质 |
参保人本人邮储银行存折 |
需本市邮储银行。 |
1 |
1 |
纸质 |
参保人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职保养老待遇核定表 |
无。 |
1 |
0 |
纸质 |
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退休证 |
在无法提供职保养老待遇核定表时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邮储银行服务网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在邮储网点办理待遇终止核定手续。
八、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户口所在地邮储银行服务网点 |
0663-8370256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九、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56。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