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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坛村国土、基建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30 10:37:20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土基建管理,确保村制定《土地调整和经济发展草案》的实施及促使上坛逐步走上城市化发展的轨道,根据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国土办)代表村对辖区内土地、基建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草案》以及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按《草案》符合条件者一次性分给楼房地,分期分批安排建设,尽可能照顾解放后未曾建房民户。民楼每间面积为宽3.8*11米深,铺面在16米以上道路的可开双铺面,16米以下不准开双铺面。
三、凡在民楼规划范围内,除工程建设的临时工棚外,任何人不得利用民楼搭建简易建筑物,否则,将强行拆除。
四、申请、批建程序
1、要求民楼建设的村民必须向所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填写“上坛村民建设申请表”,报两委审批。
2、被批准施工的民楼户,必须向村财务部门交纳民楼建设规费及土地使用证做证费。
3、民楼户必须请设计院有资质人员设计建设施工图及加盖出图章,送图纸二份到国土办、村档案室存档。
4、民楼户可自选有建筑资质的工程队进行建设。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承建工程队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有效证书,交国土办审查、存档。
5、工程队每建一总民楼,需向村财务部门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5万元,续建的交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扣除配套费每间1000元,退还保证金。
6、民楼工程由国土办请城建专业人员进行定点后方可动土。首层柱铁安装后必须经复线无误才可继续建设。
7、同一区域楼房,在楼房总高度不变的前提下,民楼户可减少楼房层数提高楼层高度。施工过程中有增减或变动项目,由民楼户与承建单位协商,征求设计部门意见,订立补充协议,报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
8、民楼建设范围、规格由国土办审核图纸监督施工。
9、民楼建设由村民自请工程队,民楼质量问题由民楼户派人自行监管,出现质量问题由民楼户与工程队协商解决。
10、民楼竣工后,楼前楼后砼路需向村国土办申请,由办公室联系市城建市政设计室实地测量砼路高程,工程队必须按所定高程进行施工。
11、民楼续建工程申请,批建程序,仍需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民楼过户手续规定
办理民楼过户手续,凡属2016年上半年以前发生的民楼转让,到村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签名可以只用业主1签名(以私人订立的转让契约时间为依据):凡在2016年下半年发生的民楼转让,必须按原规定的夫妻双方同时签订方可过户。过户费每间1000元。
六、民房建设(续建)、批建程序。
1、办理民房建设(续建)手续,必须由村民向所在村民组申请,村民小组报国土办核实土地调整存欠数据后报两委审批,获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2、属已批建的民房,村民应办理民房(续建)申请手续,向村财务部门交纳民房建设保证金5000元。
 
3、村民多占用住房用地面积,按流新委(1995)2号文件第22条执行.
民房不准私自转让及改建,确需改建应由村政统一规划建设。
七、临时建筑物管理
1、村民办厂需临时搭建发电机房,应向国土办申请,填写临时建筑申请表报国土办审批,发电机房只能焊于走廊1间位置内,每宗交保证金5000元,验收合格(已安装发电机),退换保证金。
八、各种违章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的空隙地、楼地吓老爷、倒沙土、行墙路、建楼柱、搭竹棚者,除没收其建筑工具,限期清理现场外,按其圈占面积每平方米处罚10元,逾期由村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者,每宗加收1000元以上清拆费,尚未办理报建手续如有上述抢建行为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经济处理外,延缓其报批时间。
2、任何建筑工程队承建未经国土办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具,中止其在我村辖区内施工权利。
3、任何工程队不按指定地点、数量、建筑形式、层高规格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者,每宗处罚10000至20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4、民楼砼路无按城建测量高程施工者,每宗处理工程队2000元以上,同时责令返工。
九·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村民组或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上坛村委会,凡村委会以前所发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者,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