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务公开 返回列表
虎岗山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1 10:06:25
 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财务管理应依法依规,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一. 财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对情况不明,未经领导同意的应拒绝开票。个别特殊,项目较大的,应在两委会上通过方能开票。各种承包项目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记录后签订相关合同,未经讨论通过的,财务人员不得开票。
二. 勤俭节约,开源节流。财务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村民理财小组应每季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并上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 实行收支分明,严格收支管理。凡村务建设,干部出差,各线条业务开支应向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较大支出的项目应在两委会上说明项目预算情况,落实责任人。支出单据应注明事由,要有经手人,证明人,方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开支单据一般要用原始单据或税票,自制单据不给予报销。村财务收支单据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四. 村各部门、线条因业务或生产的需要,须雇佣临时工,应向村主要领导汇报,阐明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误工费60元,伙食费20元。
五. 由村委会主任审批的正常收入单据,应经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名后,财务人员方可签收,较大收入要在村两委会上说明并记录。属租赁收入的,要签订合同书,属建设用地的要附加管理责任人签名。
六. 由村委会主任审批的日常开支单据,1000元以上支出应经村支部书记审核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5万元以上支出应由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并记录,做到合理、透明。
七. 财务人员应将每月各类收支单据交由村书记复查,并将情况在两委会上公布;年终结算,要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八. 因工程或较大项目需预付或借贷资金,应在村两委会上说明记录,并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本规定 2016 年 7 月12 日起实施。
                       虎岗山村委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