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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溪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12-15 15:45:13
 
村    规   民   约

       为维护双溪村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农村新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遵守执行。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学法。守法要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斗争,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反对一切不文明行为,共建社会主义文明村。
       第二条   自觉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对于故意拖欠或拒不完成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的行为,对开摊聚赌者的,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提倡晚婚晚育。凡属应落实计划生育对象,应在村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违者,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按宪法规定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对所承包的土地只有生产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不得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和现状,全体村民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用地需要,服从镇、村的统一规划,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个人不得买卖土地,乱占耕地建房、挖土或建坟,个人不得占用公地、乱搭乱建,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者,要主动无条件接受清理拆除,在修建村道、整顿村容、改造村貌、发展公益事业过程中拒不接受清理或无理取闹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侵犯公私财物,无理打人,诽谤他人,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另加200元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盗窃、损毁农作物和集体公共设施者,要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扭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认真调处民事纠纷,肇事双方向村调委会提出调处申请,同时缴纳人民币200元作为办案费用。
      第十条   妨碍、干预执勤人员执行公务,对执勤人员和检举揭发坏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无理取闹、诟骂或诬告陷害的,要给予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要尊老敬贤,不准虐待老人,不准溺弃婴儿,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或由村民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要做到尊老敬幼、家庭和睦、团结左邻右舍,互谅互让、互相帮助,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破坏国家政策和党政工作,对造谣惑众,诈财害人者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卫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全体村民及在本村务农、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服从管理,主动缴交卫生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放垃圾,确保我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共同创造一个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全体村民及在村内务农、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村规民约,村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本村规民约,虚心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