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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12-11 17:47:07
 为了切实加强村民的自治和法治意识,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各种公益福利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村内的和谐安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村民应做到团结互助,诚信守约,邻里和睦相处,不搞宗派活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自觉参与平安建设。
第五条 村民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新风;倡导文明新风,婚嫁喜事要简办,提倡节约,丧事从节从俭,破除陈规旧习,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七条 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各项规定,村组干部要廉洁自律,办事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村民应积极参加建设美丽席里,经村民研究会议通过的建设项目,村民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九条 倡导殡葬新俗,尸体必须实行火化。倡导清明期间,文明祭扫活动,禁止上坟燃烧香蜡纸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 美丽家园
第十条 积极参与“美丽家园”、“清洁家园”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主动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及支援劳动或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保持村容整洁。严禁在河道、水沟、水渠、水塘、桥头、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家禽一律实行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二条 不得在大小村道边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
第十三条 履行河道、村道保洁责任,共建整洁村容村貌。
第三章 平安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遇事要谦让、宽容、互助谅解。
第十五条 儿童、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饲养管理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村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家族和邻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避免矛盾激化与扩大,应互让或和解,并及时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村调委会上报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章 婚姻家族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在家族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孕前优生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有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光荣,适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护人要加强儿童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事故。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配合村里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党务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权调整、集体经济分红、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集体资产处置,2万元以下需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2万元以上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进行评估并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管理,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资产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民建房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审查合格或使用通用图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严禁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庭院占地要依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田进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行为,破坏种植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的村民应积极配合,村委会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主动配合“三改一拆”工作,违章建筑要自觉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村民履行好各项义务后,方可申请宅基地等主张,否则一律暂缓审批。
第七章 山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山边烧草烧灰,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如因此发生火灾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好用好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审批严禁乱砍乱伐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
第三十八条 林木在拖行下山时不得损害路边他人的作物,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侵害他人承包山林的财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拒不改正或拒绝
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批评;
2、暂缓参加村(组)各项承包活动;
3、暂缓建房审批;
4、暂缓办理一切证明手续;
5、暂缓参与村级各项评选活动;
6、偷盗瓜果、树木、家禽,损坏村民或集体利益的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