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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屿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12-22 14:15:13
    为维护本村治安秩序,保障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本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农村新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新时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服从党的领导,自觉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凡属应落实计划对象的,都应自觉地在村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违者按计划生育有关法规处理,对敢于顶风违抗者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条: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的责任田,只有种植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在责任田中建房,建厕池挖塘取土,不得出卖土地,不得丢荒,对须建房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依法办理手续,上报审批,缴清用地款,才准兴工,违者按《国土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提倡“五讲四美”,搞好环境卫生,确保村民健康,要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在校学生要尊师爱友,勤奋学习,遵守学生守则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维护社会主义治安,严禁开摊聚赌。如发现有抢劫、盗窃、勒索、诈骗行为,行凶放火,贩毒等等要及时向村委会或政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在村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双方要克制自己,息事和解。若须报村调解会的,双方都须交来人民币两百元作为办案误工费用,涉及损害赔偿的,要视其情节预交一定金额作为按金,调解后多退少补,在未分清是非调结之前,不准任何人重新肇事幕后策划,挑起事态,否则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