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务公开 返回列表
枧头寮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12-27 10:15:58
枧头寮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村实际,民主制定本民约。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民约是本村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民约面前人人平等,全体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民约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凡户籍在本村的公民都是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事项的权利 ;
        (三)、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申诉的权利;
        (五)、自主劳动和经营的权利;
        (六)、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本村村民在村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二)、遵守《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承担的各项任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户活动。
第九条:凡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或设备的购置,包括房屋、道路、绿地、电网、水利设施等都是村集体资产, 属全村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要自觉保护集体财产,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损失。
第十条:依法保护土地。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山林等,除依法被征用外,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村级财务要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可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
第十三条:村民之间应和睦相处,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抓好“群防群治”,加强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要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相互帮助,和睦相处。
第十六条:村民要遵循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村民必须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要按照镇计划生育管理七项工作机制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体村民都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村民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协助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计生管 理,不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照顾五保户、困难户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本《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