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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仔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15 09:57:26
埔仔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揭阳市委市政府和普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船埔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从现在起到2017年5月底,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按照“抓三清”“拆三旧”“促三建”和“清垃圾、治污水、上设施、建机制”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垃圾、污水和溪河污染等社会关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速我村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揭阳市委市政府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污染、乱搭乱建等突出问题,“由点、到面、及片”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实现根本改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以自然村为责任主体、基本单元,以村民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宜居”为目标,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发动群众,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扭转农村“脏、乱、差”落后面貌。
三、主要任务
全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从现在起至2017年5月底,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4月1日-8日)。4月8日前各地要对人居环境全域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自然村要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对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现状进行全面摸底,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逐一建档立卡,实行精准管理;要认证谋划、做好工作安排,对照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分解表,按连片联动整治的原则,明确2017年5月底应完成整治的自然村及其他各阶段应完成整治的自然村。
第二阶段:强力攻坚(2017年4月8日-5月20日)。要集中力量和资源,由点到面、由标到本,对全村垃圾污染、生活污水、畜禽污染和乱搭乱建现象,进行重点攻坚。
1.全面清理全村历史积存垃圾、杂草杂物,不留卫生死角;完善村规民约,落实“门前三包”,健全专职保洁队伍,确保村庄干净整洁。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有机易腐垃圾就地消化处理;进一步完善村庄垃圾桶、收集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全面启动自然村“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建设无动力厌氧、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就地处理设施,解决村庄污水横流、直排江河等问题。
3.全面清理农村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障碍物,恢复河道基本功能;推动驳岸生态化整治,避免过度硬化,提升水体自我净化能力,实现溪河、黑臭水体治理初见成效。
4.全面清理农村乱搭建、乱堆放、乱拉电线;拆除残垣断壁、废弃猪牛栏和露天厕所;推进农村侧改工作,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运用乡土材料砌栏栅圈围、规整“四旁五边”地,确保村庄井然有序。
5.全面整治畜禽污染,实行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圈养,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
6.建立农村保洁长效机制。按照每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建立固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村要积极自筹,保障村容村貌保洁制度的有效运转。要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规章制度和村民参与的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7年5月20日-30日)。村组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效果,避免反弹反复。上级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保障
为做好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相应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其他两委干部任成员。
五、工作要求
1.分类推进全域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重、时间紧,各自然村要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方法,辐射带动推进全村整治。
2.落实工作责任。各自然村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本村整治工作负总责,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整治工作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村是行动主体,要以网格化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人,村两委干部要分片负责,落实包区域,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力量,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任何盲点和死角。
3.加大投入力度。要积极采取财政投入、单位自筹、市场运作、金融支持和广泛发动群众、乡贤投入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确保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营造浓烈氛围。充分启动宣传工具,全面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我村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亮点、和成效,曝光“脏乱差”现象;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让农民群众成为人居环境整治的参与者、监督者和推动者。
 
 
 
 
 
                               船埔镇埔仔村党支部
                                埔仔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