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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镇马厝宅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9-03-13 09:58:24
大坝镇马厝宅村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制订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九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帮助承租人办理有关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摒弃陈规陋习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三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柴草、杂物按指定地点堆放;禽畜需圈养,粪便做好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友爱团结,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六条  村民邻里之间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排水除统一规划外,其他按自然流向排放。
第十七条  在经营、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公用设施,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大事讲风格,小事不计较”,的良好村风。
第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严禁违规占地建设。
第十九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监护人不得推诿。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
第二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三条  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负责老人的生病就医和生活服务。
第二十四条  自觉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五、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提倡鼓励有经济条件的村民出资用于奖教奖学。
第二十六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村委会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鼓励学生就读高等院校。
六、土地山林
第二十八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复绿。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须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上报上级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房。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户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发开荒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集体。因乱开发开荒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村民要树立正确防火意识,做好住宅防火措施,小心用火并及时更换老旧用电线路。
八、信访秩序
第三十四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十五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三十六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七条 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不得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
九、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马厝宅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1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