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灾情汇报指标解释
发布时间:2018-09-14 16:27:18
一、洪涝台风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表)
“受灾村”指因洪涝导致人民财产损失和危及生产安全的村的个数。
“受灾人口”指遭受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
“被围困村”指被洪水包围,正常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村的个数。
“被围困人数”指洪水包围,正常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人数。
“紧急转移人口”指受洪水威胁需紧急抢救、转移的人数。
“因灾伤病人数”指受洪水影响而受伤、生病的人数。
“无家可归人数”指受洪水影响原来的家园已被破坏,而无法回家的人数。
“损坏房屋”指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局部损坏的房屋的自然数和面积,分别以间和平方米计。(活动房、工棚等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下同)
“倒塌房屋”指主要结构(墙体、屋架)全部垮塌的房屋的自然间数和面积,分别以间和平方米计。
“死亡人口”指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人数。
“毁坏耕地”指被洪涝灾害损毁的耕地。
“直接经济总损失”指洪涝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家财和其他方面)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固定资产、工程设施、家财和其他方面)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固定资产、工程设施暂按当年建设成本计算;其他暂按当年国家牌价计算。以万元计,下同)。同时直接经济总损失参照“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暂行规定”(粤防办[1997]25号)计算。
二、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2表)
“农作物受灾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的播种面积。同一块耕地同一季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能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灾。
“农作物成灾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三成(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绝收情况)。
“农作物绝收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八成以上播种面积。
“淡水养殖损失”指因洪涝灾害毁坏的鱼塘面积和损失的鱼、虾等水产品数量。
“死亡牲畜”指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牛、马、猪、羊、驴、骡、骆驼的数量。
“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灾害对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3表)
“全部停产工矿企业”指因洪涝受淹全部停产的工矿企业个数。
“部分停产工矿企业”指因洪涝受淹局部停产的工矿企业个数。
“公路中断”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干线公路停运时间一天以上的条次数。
“冲毁公路桥函”指主要公路、三级以上公路干线被洪水、泥石流等冲坏不能行车的桥梁、涵洞座数。
“中断供电线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输电线路停电次数和时间,分别以条次和小时计。
“损坏输电线路”指被洪水、台风、泥石流冲(刮)断的高压(10千伏以上)电杆数和输电线长度,分别以杆和千米计。
“损坏通讯线路“指被洪水、台风、泥石流冲(刮)断的通讯电线杆数和电话线长度,分别以杆和千米计。
“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台风灾害对工业、交通运输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4表)
“损坏水库”指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部位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但未造成垮坝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下同)座数。
“损坏堤防”指被洪(潮)水冲刷,造成滑坡、塌岸的主要防洪(潮)堤防,保护县级以上重要城镇,或主要交通干线,或重要工矿企业的堤防。下同)长度。
“其中4000亩以上”指保护面积0.06万公顷(4000亩)以上的堤防等。
“堤防决口”指江堤、海堤被洪水、潮水冲崩的决口长度和处数。
“损坏护岸”指被洪水冲坏的保护主要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损坏暗窦”指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防洪(潮)暗窦个数。
“损坏水闸”指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防洪(潮)水闸座数。
“损坏机电泵站”指被洪水损坏不能运行的中型以上的机电泵站(总装机容量0.1万千瓦以上)数及装机容量。
“损坏水电站”指被洪水损坏造成停产的装机容量在0.0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座数及装机容量。
“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救灾情况统计表(国汛统5表)
“参加救灾人数”指地方和军队组织参加抗洪救灾的人数。
“出动车船数”指地方和军队组织参加抗洪救灾的车船数。
普宁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洪涝风灾害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维护交情数据的严肃性,更加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灾情实际,特制定普宁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二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风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的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为:国汛统表一至表四所列的统计项目中,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受灾体和虽未列入报表中但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其他(如医疗、教育、文化、商业等行业)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应计入表一种的直接经济总损失中。但因灾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总损失。
1、表一中的直接经济总损失包括表二至表四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未列入表中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2、表二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耕地、牲畜、水产养殖以及其它农林牧渔的损失。
其中:
水果类:分挂果面积和不挂果面积。挂果面积按品种分类 (如龙眼、荔枝、红橙、香蕉等),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万元)=损失面积X每亩产量X受损程度指数X每公斤价格。——公式(一)。
粮食作物:在我市包括水稻、番薯。损失金额参照公式(一)计算。
经济作物:按品种分类计算(如甘蔗、花生、蔬菜等),损失金额参照公式(一)计算。
牲畜:计算经济损失时牲畜应包括猪、牛、羊等大牲畜和鸡鸭等家禽,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万元)=死亡牲畜只数X每只价格——公式(二)。
水产养殖:按普通鱼、贵重鱼、虾、蟹分类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金额(万元)=损失水产品数量(公斤)×每公斤价格——公式(三)。
其它农作物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当地灾前各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农林牧渔业损失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3、损坏、倒塌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当地的同类同等房屋在受灾当年恢复到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进行计算。
4、表三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供电、邮电等行业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各行业现行办法执行。各行业因洪涝风灾停产、停运、停业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内。
5、表四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有统计指标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损失,其计算方法为:对损毁的水利设施,在受灾当年按原规模、原标准、达到原效益进行恢复所需资金减去折旧进行计算。因洪涝风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入灌溉、供水、发电等)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内。平时因失修失管而损坏的水利工程和不是因本次灾害损毁的水利工程不能列入本次受灾范围和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房屋、公交运输、水利等损失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折旧的计算标准:以具体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减去受灾时的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算。计算使尽量采用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第五条 本标准由普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宁市农林牧渔业损失计算标准
普宁市房屋、工业交通运输、水利等损失计算标准
“受灾村”指因洪涝导致人民财产损失和危及生产安全的村的个数。
“受灾人口”指遭受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
“被围困村”指被洪水包围,正常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村的个数。
“被围困人数”指洪水包围,正常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人数。
“紧急转移人口”指受洪水威胁需紧急抢救、转移的人数。
“因灾伤病人数”指受洪水影响而受伤、生病的人数。
“无家可归人数”指受洪水影响原来的家园已被破坏,而无法回家的人数。
“损坏房屋”指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局部损坏的房屋的自然数和面积,分别以间和平方米计。(活动房、工棚等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下同)
“倒塌房屋”指主要结构(墙体、屋架)全部垮塌的房屋的自然间数和面积,分别以间和平方米计。
“死亡人口”指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人数。
“毁坏耕地”指被洪涝灾害损毁的耕地。
“直接经济总损失”指洪涝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家财和其他方面)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固定资产、工程设施、家财和其他方面)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固定资产、工程设施暂按当年建设成本计算;其他暂按当年国家牌价计算。以万元计,下同)。同时直接经济总损失参照“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暂行规定”(粤防办[1997]25号)计算。
二、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2表)
“农作物受灾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的播种面积。同一块耕地同一季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能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灾。
“农作物成灾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三成(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绝收情况)。
“农作物绝收情况”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八成以上播种面积。
“淡水养殖损失”指因洪涝灾害毁坏的鱼塘面积和损失的鱼、虾等水产品数量。
“死亡牲畜”指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牛、马、猪、羊、驴、骡、骆驼的数量。
“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灾害对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3表)
“全部停产工矿企业”指因洪涝受淹全部停产的工矿企业个数。
“部分停产工矿企业”指因洪涝受淹局部停产的工矿企业个数。
“公路中断”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干线公路停运时间一天以上的条次数。
“冲毁公路桥函”指主要公路、三级以上公路干线被洪水、泥石流等冲坏不能行车的桥梁、涵洞座数。
“中断供电线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输电线路停电次数和时间,分别以条次和小时计。
“损坏输电线路”指被洪水、台风、泥石流冲(刮)断的高压(10千伏以上)电杆数和输电线长度,分别以杆和千米计。
“损坏通讯线路“指被洪水、台风、泥石流冲(刮)断的通讯电线杆数和电话线长度,分别以杆和千米计。
“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台风灾害对工业、交通运输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国汛统4表)
“损坏水库”指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部位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但未造成垮坝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下同)座数。
“损坏堤防”指被洪(潮)水冲刷,造成滑坡、塌岸的主要防洪(潮)堤防,保护县级以上重要城镇,或主要交通干线,或重要工矿企业的堤防。下同)长度。
“其中4000亩以上”指保护面积0.06万公顷(4000亩)以上的堤防等。
“堤防决口”指江堤、海堤被洪水、潮水冲崩的决口长度和处数。
“损坏护岸”指被洪水冲坏的保护主要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损坏暗窦”指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防洪(潮)暗窦个数。
“损坏水闸”指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防洪(潮)水闸座数。
“损坏机电泵站”指被洪水损坏不能运行的中型以上的机电泵站(总装机容量0.1万千瓦以上)数及装机容量。
“损坏水电站”指被洪水损坏造成停产的装机容量在0.0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座数及装机容量。
“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洪涝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救灾情况统计表(国汛统5表)
“参加救灾人数”指地方和军队组织参加抗洪救灾的人数。
“出动车船数”指地方和军队组织参加抗洪救灾的车船数。
普宁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洪涝风灾害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维护交情数据的严肃性,更加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灾情实际,特制定普宁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二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风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的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为:国汛统表一至表四所列的统计项目中,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受灾体和虽未列入报表中但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其他(如医疗、教育、文化、商业等行业)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应计入表一种的直接经济总损失中。但因灾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总损失。
1、表一中的直接经济总损失包括表二至表四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未列入表中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2、表二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耕地、牲畜、水产养殖以及其它农林牧渔的损失。
其中:
水果类:分挂果面积和不挂果面积。挂果面积按品种分类 (如龙眼、荔枝、红橙、香蕉等),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万元)=损失面积X每亩产量X受损程度指数X每公斤价格。——公式(一)。
粮食作物:在我市包括水稻、番薯。损失金额参照公式(一)计算。
经济作物:按品种分类计算(如甘蔗、花生、蔬菜等),损失金额参照公式(一)计算。
牲畜:计算经济损失时牲畜应包括猪、牛、羊等大牲畜和鸡鸭等家禽,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万元)=死亡牲畜只数X每只价格——公式(二)。
水产养殖:按普通鱼、贵重鱼、虾、蟹分类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金额(万元)=损失水产品数量(公斤)×每公斤价格——公式(三)。
其它农作物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当地灾前各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农林牧渔业损失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3、损坏、倒塌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当地的同类同等房屋在受灾当年恢复到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进行计算。
4、表三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供电、邮电等行业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各行业现行办法执行。各行业因洪涝风灾停产、停运、停业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内。
5、表四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有统计指标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损失,其计算方法为:对损毁的水利设施,在受灾当年按原规模、原标准、达到原效益进行恢复所需资金减去折旧进行计算。因洪涝风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入灌溉、供水、发电等)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内。平时因失修失管而损坏的水利工程和不是因本次灾害损毁的水利工程不能列入本次受灾范围和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房屋、公交运输、水利等损失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折旧的计算标准:以具体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减去受灾时的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算。计算使尽量采用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第五条 本标准由普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 |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
普宁市农林牧渔业损失计算标准
项目 | 正常亩产量 (公斤/季) |
参考单价 (元/公斤) |
参考单价 (元/头.只) |
参考单价 (元/亩) |
1、作物类 | ||||
水稻 | 365 | 1.4 | 511 | |
桑蚕基地 | 2000 | 1.2 | 2400 | |
粟米 | 328 | 0.8 | 262 | |
红薯 | 457 | 1 | 457 | |
蔬菜(叶类) | 1100/季 | 1.69 | 1859 | |
蔬菜(瓜类) | 1500/季 | 1.4 | 2100 | |
花生 | 250 | 2 | 500 | |
龙眼 | 250 | 12 | 3000 | |
荔枝 | 250 | 8 | 2000 | |
香蕉 | 2000 | 1.3 | 2600 | |
甘蔗 | 6000/年 | 0.26 | 1560 | |
红橙 | 1500 | 1.8 | 2700 | |
沙田柚 | 1300 | 4 | 5200 | |
芒果 | 400 | 8 | 3200 | |
杂果 | 1000 | 2 | 2000 | |
树林 | 10000 | |||
花卉 | 40000 | |||
2、家禽类 | ||||
牛 | 2000 | |||
猪(吨/年) | 15088.5 | 7 | 630 | |
羊 | 300 | |||
家禽类(鸡) | 4068.7 | 10 | 18 | |
其他(鸭) | 4470 | 5 | 15 | |
3、水产类 | ||||
鱼类(普通) | 1080 | 7 | 7560 | |
鱼类(优质) | 740 | 20 | 14800 | |
虾 | 450 | 30 | 13500 | |
蟹 | 280 | 50 | 14000 | |
种苗(普通) | 2000 | |||
种苗(优质) | 2000 |
普宁市房屋、工业交通运输、水利等损失计算标准
项 目 | 折算标准 | 备 注 | |||
元/间 | 元/立方米 | ||||
1、房屋类 | 损坏 | 倒塌 | 损坏 | 倒塌 | |
砖木结构 | 200 | 1000 | 350 | ||
混合结构 | 600 | 4000 | 450 | ||
框架结构 | 1000 | 6000 | 600 | ||
2、水利方面 | |||||
土方 | 30——50 | ||||
石方 | 80——150 | 如抢险加10% | |||
浆砌石 | 170——250 | ||||
砼方 | 300——600 | ||||
损坏水闸(大型) | 50万元/座/米 | 按损失程度采用一定的系数(轻微:1/10-3/10 中度:3/10-7/10;严重损毁:7/10-1) |
|||
损坏水闸(中型) | 30万元/座/米 | ||||
损坏水闸(小型) | 20万元/座/米 | ||||
小水电(小型) | 200万元/座/米 | ||||
电排灌站 | 1万元/座/KW | ||||
涵管及排洪闸 | 15万元/座/米 | ||||
水陂 | 10万元/座/米 | ||||
损坏桥梁 | 15万元/座/米 | ||||
3、工业交通运输 | 万元/千米 | ||||
损坏低压线路(380V及以下) | 6——8 | ||||
损坏变压线路(1万伏) | 10——15 | ||||
损坏高压线路(3.5万伏) | 50——80 | 单回路 | |||
损坏高压线路(11万伏) | 80——120 | 单回路 | |||
125——150 | 双回路 | ||||
损坏高压线路(22万伏) | 140——160 | 单回路 | |||
190——230 | 双回路 | ||||
损坏高压线路(50万伏以上) | 220——260 | ||||
损坏一级公路路面基 | 1200——1500 | 路基宽23米,路面17米 | |||
损坏一级公路路面基 | 700——850 | 路基宽12米,路面9米 | |||
损坏乡村路道 | 450——600 | 路基宽8米,路面7米 | |||
损坏通讯线路 | 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