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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防火公约
发布时间:2018-12-21 18:40:42
 小作坊防火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普宁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小作坊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公约。
一、小作坊法人或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小作坊内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小作坊法人或负责人应与各生产班组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不得在小作坊内住宿人员(需留守值班的应遵守《普宁市“三小”场所治理标准》);
五、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生产结束要检查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和门窗;
六、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七、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八、不违规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十、法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公安消防机构专业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十一、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