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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的转发
发布时间:2018-08-24 10:01:10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
 
粤教助办函〔2018〕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村镇、街道盖章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表要求
学生在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出示有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
二、核查信息
学生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学校要认真核实学生填写信息,并随机抽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为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抽查过程中,如核实学生主观有意填报虚假情况,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追回因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的资助资金。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