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务公开 返回列表
关于调整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6-12 11:16:49
 
 
文章来源:六斗埔村委会 文章作者:六斗埔村委会 文章发布日期:2018-06-11 15:45:46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在2017年8月31日划定的《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基础上对部分区域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市区七个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全禁养(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
(二)练江干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0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镇:占陇镇、南径镇、麒麟镇、下架山镇、军埠镇、大坝镇、云落镇、梅塘镇。
(三)榕江千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0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镇场:里湖镇、梅塘镇、大坝镇、洪阳镇、赤岗镇、南溪镇、广太镇、大池农场。
(四)龙江干流两岸向陆地纵深5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乡镇场:梅林镇、船埔镇、高埔镇、云落镇、大坪镇、后溪乡、大坪农场、马鞍山农场。
(五)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区域范围原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按普畜水〔2017〕32号文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要求全市畜禽养殖场(户)业主要增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配合,自觉做好关停、转产或搬迁及整治工作。
(二)要求凡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须于9月底前自觉做好关停、搬迁工作。
(三)要求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须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治污配套设施建设。对无落实相应配套设施的养殖场(户)于9月底前一并予以关停取缔。
(四)市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场、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普宁市着数水产局         普宁市坏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