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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10:08:19
 各村(居)委会:
    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18]135号)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为做好《残疾人证》新旧程序的衔接工作,新办证程序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同时废除,不再使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再核发,6月1日前已核发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继续使用,期满逐步换发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第41、42条规定:残联部门要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办证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坚决杜绝“假证”“关系证”“人情证”等现象。卫计部门将残疾评定工作纳入廉洁行医和医德医风等日常管理,与绩效考评、年终考核和职称评聘等挂钩。残疾评定医师应熟悉本类别的残疾标准,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如实评定,对所作出的评定结论负责。残疾评定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按残疾标准违规评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经查实后,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由相应卫生计生局(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严格执行评定结论公示制度。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将医生评定结论带回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批准残联机关将申请人评定结论在办公场所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再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普宁市残疾人评定结论公示回执》(见附件1),交申请人带回残联办证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附件:《普宁市残疾人评定结论公示回执》
     《普宁市残疾评定结论公示》(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