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社区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01 09:42:30
玉环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居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居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居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居党支部领导下,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一节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居民会议由户籍在本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是全居最高权力机构。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组成,是实行居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50至70户产生一名代表。
居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居民代表应密切联系居民,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居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居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会议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居民代表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居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居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居委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居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居委会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居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有权改变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居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居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做好本居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教育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低保、优抚、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 居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居务公开栏;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本居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居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市容市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第三节居民小组
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居居民小组长的选举与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 居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居民参加本居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居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居民落实街道、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居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居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居民
第十五条 居民在居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务活动,享有对有关居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居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居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居民在居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居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居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社区利益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建设文明和谐新风尚。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居财务按照《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居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居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居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居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居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居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居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居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居级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居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居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居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居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维护社区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居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居内公共场所、居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居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居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居暂住的,应十天内向居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居风居貌
第二十八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三十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居容居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三十三条 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四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居委会反映,由居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提倡晚婚、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六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三十七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三十八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
第四十条 适龄青年应积极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增强居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十二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建立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居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小组和居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四十六条 已生有二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街道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居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外来本居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五节其它
第四十九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十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居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居级经济收支及居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四)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居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居居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居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居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居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居党支部领导下,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一节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居民会议由户籍在本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是全居最高权力机构。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组成,是实行居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50至70户产生一名代表。
居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居民代表应密切联系居民,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居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居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会议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居民代表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居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居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居委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居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居委会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居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有权改变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居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居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做好本居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教育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低保、优抚、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 居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居务公开栏;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本居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居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市容市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第三节居民小组
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居居民小组长的选举与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 居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居民参加本居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居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居民落实街道、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居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居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居民
第十五条 居民在居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务活动,享有对有关居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居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居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居民在居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居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居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社区利益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建设文明和谐新风尚。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居财务按照《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居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居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居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居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居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居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居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居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居级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居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居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居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居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维护社区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居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居内公共场所、居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居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居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居暂住的,应十天内向居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居风居貌
第二十八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三十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居容居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三十三条 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四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居委会反映,由居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提倡晚婚、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六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三十七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三十八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
第四十条 适龄青年应积极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增强居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十二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建立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居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小组和居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四十六条 已生有二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街道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居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外来本居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五节其它
第四十九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十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居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居级经济收支及居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四)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居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居居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