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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社区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公示
发布时间:2018-06-01 09:40:44
一、玉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二、玉环社区民主议事制度
三、玉环社区监督委员会工作民主监督制度
四、
玉环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玉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召集和主持,居每年举行一次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2、居委会应在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各位代表,代表应广泛听取居民意见。
3、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居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居委成员工作;
 (2)讨论和审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审议居民自治章程,提交居民代表扩大会议通过;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撤消或修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审议对居民委员会委员的撤换建议,提交居民会议通过。
4、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居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
5、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其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玉环社区民主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居重大问题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居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居“两委”班子和协会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居民和协会会
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三、党员议事范围
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
议事内容为以下几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
2、制订居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支部的任期目标;
3、居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
5、居重大项目选定,重大财务支出;
6、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的制定;
 7、居“两委”和协会班子成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的情况; 
8、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情况。
四、居民民主议事范围
下列事项必须经居“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居民和协会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设规划;
 (2)居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招商引资方案;
 (3)居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处置方案;
(4)居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
(5)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的制订、修改;
 (6)居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居务执行情况、涉及居集体和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召集
(1)居“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和居党支部成员会或全体党员会由居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
 (2)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
 (3)居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计生协会提议或1/3以上的居民和会员代表、1/10以上居民提议,应当召开居民和会员代表会议。
 (4)居民和会员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居民和会员代表。居民和会员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 
(5)居民和会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六、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居民和会员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由居民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及时向群众公布。
 

玉环社区监督委员会工作民主监督制度
 
一、居级民主监督的内容为凡是涉及居民利益或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居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居务公开。
二、民主选举情况监督内容包括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居民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竞选、投票选举等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决策监督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建立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决策事项是否严格按决议执行。
四、民主管理情况监督内容包括居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否充分发扬民主,依法组织全体居民制定居规民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管理制度;居规民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照民主制度开展理财活动;对群众提出问题是否及时给予解答并整改纠正,以及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五、居务公开情况监督内容包括居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监督内容包括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形式是否实用、有效;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及时答复并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居民(代表)会议有权调整、撤换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居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打击报复提意见居民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居民或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向上级反映、举报。
七、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居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实施民主理财工作,监督居组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八、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督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居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九、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玉环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居民会议是居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居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居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居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居民会议由本居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本居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居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时,要讨论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居民。居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居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居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居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居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本居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二)居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居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公益事业的建设;
(四)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居财务收支报告;
(六)评议和监督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居级财务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或居规民约;
(九)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居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居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居民会议。
第九条
居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居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居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居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居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居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居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居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居广播等宣传工具向居民公开。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及全体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