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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屿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20 15:15:26
  1.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2.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3.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必要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第(一)、(二)、(六)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当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  
  6. 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