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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屿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8-05-04 15:13:55
  
 一、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二、村民组织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人口素质,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项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村民小组
      第八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九条  本村划分为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推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管理属于本组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
      (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村 
第十二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 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事务的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于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一级反映意见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及经营活动。
      (四)保护生态环境。
      (五)重视科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六)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七)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八)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自觉服兵役。
      (九)爱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
 
      第十五条  就执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村规民约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先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持有异议、以及拒不执行达成的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如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东华屿村村委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