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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溪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8-05-30 09:59:33
 大华溪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实行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10-15户产生一名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代表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监督、安排和使用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权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低保、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三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保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灭蝇灭鼠、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同时配建卫生厕所。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村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参加本村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村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村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享有对有关村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村民在村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村利益插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建设文明和谐新风尚。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当国家和村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二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二十四条 健全村级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五条 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相应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一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三十二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三十三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四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三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六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提倡晚婚、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八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三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四十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
  第四十二条 适龄青年应积极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十四条 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四十五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四十六条 一、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计生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十八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宅基地审批情况。
  (四)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