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10:24:05
关于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残联: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18]135号)精神,为规范做好我市《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现将有关办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4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
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逾期申请将失效。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残联不得以目测的方式予以评定。
评定医师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批准
1.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诊断证明等进行审核。
2.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3.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和批准残联机关办公场所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5.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对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专职委员送证上门。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应妥善存档,长期保存。
二、残疾评定要求。
1.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要严格核实残疾评定申请人身份无误后方予受理;对申请人未到场,或照片与本人不一致的,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均不得受理。
2.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残疾评定,不得跨类别评定,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3.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明确残疾类别和等级。
4.评定结果和签名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有修改痕迹。
三、残疾人证变动。
1、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9个月内可向批准残联免费申请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超过换证期限1年的,需重新申领。批准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换领时,批准残联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换领残疾人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人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旧证回收统一销毁。
2、补办。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办。第一次补办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办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3、重新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办理程序参照新证申办流程。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持证残疾人原则上在前次鉴定满1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如1年内确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需提供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4、变更。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残疾人证内容的,须持证人本人(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须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到批准残联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批准残联审核证明材料,如情况属实,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并统一销毁;如材料证据不充分,不予变更。
5、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见附件4),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县级残联要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经审核符合发证标准的,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经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入档,没收残疾人证,并通知原批准残联强制核销。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出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6、注销。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批准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向批准残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批准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7、强制核销。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发证标准的,持证人被投诉、举报的,批准残联须书面通知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残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申请重新评定、变更、迁移、注销残疾人证,使用统一的《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3)。
四、残疾人证网上办理。
残疾人证的办理逐步实现全过程网络化。
(一)申请:
1、申请人从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网上申办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注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等。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申请。
2、申请人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还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在网上申办系统帮助录入申请信息。
(二)受理:县级残联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送评定医院,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三)评定:评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在网上填写评定表,上传诊断证明,然后转送医务科审核。
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前,由残联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收取申请人提交的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网上申办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制作残疾人证。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及时发放残疾人证,并将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打印存档,长期保存。
领取残疾人证时,发放人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1、建立残疾人证举报制度,各级残联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残疾人证核发、评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2、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办证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坚决杜绝“假证”“关系证”“人情证”等现象。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⑴、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⑵、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⑶、办证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⑷、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⑸、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各级卫生计生局(委)应加强对本级评定机构的管理,将残疾评定工作纳入廉洁行医和医德医风等日常管理,与绩效考评、年终考核和职称评聘等挂钩。残疾评定医师应熟悉本类别的残疾标准,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如实评定,对所作出的评定结论负责。残疾评定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按残疾标准违规评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经查实后,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由相应卫生计生局(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4、申请人在申请、受理、评定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经说明理由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医师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甚至威胁、恐吓、侮辱、侵犯医师或办证人员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经劝说无效的,不予评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
4、《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普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9日
(原申请程序截止到六月一日,六月一日后启用新程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婚否 | 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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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籍贯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现住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型 |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身份证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 ||||||||||||||||||||||||||||||
1. 视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
13. 原因不明 | |||||||||||||||||||||||||||
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 ||||||||||||||||||||||||||||||||
2. 听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
13. 噪声和爆震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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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耳 | 0.5 | 1.0 | 2.0 | 4.0 | kHz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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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耳 | dB HL | |||||||||||||||||||||||||||||||
左 耳 | dB HL | |||||||||||||||||||||||||||||||
本底噪音: dB(A) | ||||||||||||||||||||||||||||||||
3. 言语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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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
4. 肢体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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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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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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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0-6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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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精神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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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 |
指定 医院 或专业 机构 评定 结果 |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批准 残联 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3
广东省残疾人证 申请表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 | 婚否 | 籍贯 | |||||
残疾证号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新户籍地址(申请迁移填)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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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护 人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别 | 1.重新评定 2.变更 3.迁移 4.注销 | ||||||
申请原因 | |||||||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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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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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残联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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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请在标题的下划线处填写申请类别,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附件4
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存根)
第 号 姓名: ,残疾证号: 残疾人证由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迁到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年 月 日 |
(加盖骑缝章)
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第 号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残疾证号: ,因户口迁移,其残疾人证由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迁到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请转接。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